声音开关

语速

放大

缩小

鼠标样式

大字幕

重置

退出服务

|

搜索
您当前的位置:彭阳县院 > 案件聚焦 > 正文
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志宏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
2020-03-18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分享至:
分享到微信
2020-03-18

    2020年3月17日,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志宏犯受贿罪一案宣判。
    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,自2008年至2018年,被告人马志宏利用担任泾源县县长及县委书记、固原市副市长及市委常委、西吉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人民币991.9129万元、0.2万美元、总价值人民币138.8467万元的两套房屋和停车位1个,共计人民币1132.0172万元。

   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马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32.0172万元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系数额特别巨大。被告人马志宏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、真诚悔罪、积极退赃,避免、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,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,签署具结书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
    据此判决:一、被告人马志宏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;二、依法追缴被告人马志宏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,上缴国库。
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